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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國內甲公司與美國B公司簽訂了一份機械設備購買合同~~~~~
Date:2010-10-23 11:46:36 Views: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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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隨著全球市場一體化進程和網上交易技術的發展,國內企業與國外企業直接貿易的比例不斷提高,但同時國內企業面臨的國際貿易交易風險也在增加。對國外企業是否具備從事國際貿易能力的調查,是確保交易安全的關鍵。現在國內甲公司與美國乙公司產品質量糾紛案為例,說明跨國調查工作的重要性。
案情:
2007年1月,國內甲公司與美國B公司簽訂了一份機械設備購買合同,由美國乙公司向國內甲公司出售一套價值700萬美元的設備。甲公司在貨物驗收時,發現該設備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甲公司多次與美國乙公司交涉,但均未果,甲公司向國際商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要求乙公司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經濟損失,甲公司為保證仲裁結果最終能得到執行,委托本司對美國乙公司的資產狀況進行調查,并提供乙公司有關的資料。
本司接受委托后,根據提供的有關資料與美國合作公司聯系,共同擬定了調查方案,通過調查員的訪問、查詢等調查工作查明了美國乙公司是一家注冊資金僅為4萬美元的私人有限公司。且乙公司的貿易業務占公司收入比重非常小,根本不具有向甲公司提供所需設備能力,本司最后向甲公司提供的分析報告認為乙公司目前無可供執行的財產,為此甲公司根據本公司提交的報告改變了司法救濟途徑,從而避免了更大的經濟損失。
評析:
1、本案甲公司的失誤之處在于未對美國乙公司的資信予以調查和核實,輕率簽約。在選擇司法救濟途徑前,也未對乙公司做訴前調查;
2、本案的實質是合同一方缺乏履約能力而致合同不能履行。在國際貿易活動中,對于合同一方的締約能力和履約能力應嚴格加以審查,以確保交易安全。審查具體內容包括:a 、是否具有合法的主體資格,即是否取得合法的注冊 b、是否擁有從事國際貿易的經營實力,是否擁有良好的商業信譽;c、若所在國政府對國際貿易有特別規定的,是否取得所在國政府的認可。
3、本案中乙公司是其民所在國登記注冊的獨立法人實體,企業形式是有限責任公司,由于大多數國家對公司注冊金額的要求較國內低,并且注冊程序也較國內寬松,不能理解凡是取得合法注冊的國外公司,就具有相應的國際貿易經營實力,國內甲公司就是按自己的對國內公司的理解輕率地與乙 公司締約,最終導致較大損失,,在跨國貿易中,應特別謹慎選擇貿易伙伴,在充分了解交易伙伴資信狀況后才能與之發生業務往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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